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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3、《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4、江西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6]10号);
   5、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6]12号);
   6、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6]13号);
   7、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7]42号);
   8、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7]43号);
   9、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储存推荐办法》的通知(赣人录调发[1994]44号);
       (二)报考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招考录用程序进行。
  个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招考前,市人事部门编制招考计划,并报省人事厅审核;
  2、个人报考所需材料按招考《通告》执行;
  3、确定拟录用人选后,拟录用单位填写《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拟录用报告、拟录用者的档案、考试成绩、体检表及考核材料、档案等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工作程序 

  1、制定公务员录用计划及录用考试的实施办法;
  2、发布招考《通告》;
  3、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笔试;
  5、组织面试;
  6、组织考核、政审和体检;
  7、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五)结果反馈 
   考生经笔试后,由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笔试成绩,同时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参加面试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考生经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合格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报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责任科室:公务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8260511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2日15:12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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