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0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02]9号); 4、当年中央和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
(二)接收条件
1、原籍抚州或抚州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抚州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2、配偶婚前在抚州有常住户口,现仍定居抚州;
3、夫妇均系外省、地籍,其中一方为抚州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在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4、夫妇同系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抚州或从抚州入伍;双方同系外省、地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须为抚州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具备家属随军条件;
5、转业军队干部系外省、地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抚州,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
6、抚州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作程序
1、档案交接 (1)根据当年省军转办下达的计划,接收由省军转办移交的转业干部档案材料; (2)市军转办按照江西省和抚州市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对移交的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情况,由市军转办向各县(区)下达当年接收计划,并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2、工作安置 (1)转业军官安置实行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在市直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抚州市单位的转业干部安置,由市军转办直接安置,回县、区安置的转业干部,由所在县、区军转部门安置; (2)在部队荣获一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不含集体功,下同),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工作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可在市直、临川区范围内优先照顾;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乙级荣誉军人,从事飞行、潜艇工作在边远、高原、海岛、沙漠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及接触核材料或特种燃料满5年,可到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安置;掌握党和国家核心机密的机要人员在县城以上地区安置。
3、组织报到 (1)转业干部定职定位后,由县(区)和县级单位向市军转办上报安置结果,由市军转办核发报到通知; (2)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凭地方军转部门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家属调出单位持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方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
责任科室:军转安置科 联系电话:826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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