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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
(一)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省人事厅历年下发的职称改革文件。
(二)工作程序
1、市、县(区)职改部门及用人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应公布有关政策。
2、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要求,按人事隶属关系,将被推荐人的业绩等情况公示,属实否,逐级上报。初级评审材料,县(区)的人员由县(区)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复;市直单位人员,送市职改办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批复。中级评审材料及中学高级、卫生内、外科副高评审材料报市职改部门资格终审后,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由市职改领导小组批复。除中学高级、卫生内、外科副高外的高级评审材料报省职改部门进行资格终审后,经相关评委会通过,由省人事厅批复。
3、省、市职改部门依据评委会章程调整评委库成员。评审前二天,在纪检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9—13名成员参加评审工作。
4、省职改部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市办理中级资格证书;县(区)、市直主管部门办理初级资格证书。
(三)时限要求
1、市职改办收到中级、中学高级评审材料后,5日内向县(区)职改部门、市直主管部门书面答复是否受理及告知应补充的全部内容。20日内作出批复决定(不含评委会评审时间)。人员多时,经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0天,并书面告知县(区)、市直主管部门。
2、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县(区)、市直主管部门送达批复件。
(四)结果
以批文形式公布,并颁发资格证。
责任科室:职称科
联系电话:8260620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2日15: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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