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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
(一)办事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2、江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专发[1995]1号);
3、人事部每年关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4、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江西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5《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抚州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02]33号)。
(二)选拔范围
选拔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工作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的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科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津贴;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同时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效,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工作程序
1、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由市人事局依据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进行部署,市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共同部署。
2、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要有一定透明度和群众基础,经主管部门同意,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市人事局。
3、省以上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由市人事局对人选进行逐一考核,听取专家意见,按业绩和名额,确定建议人选,征求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意见,由市委、市政府审定,报省人事厅。
4、市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考察,确定享受市政府津贴专家建议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时限要求
1、省以上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在收到省人事厅审批通知和下拔的津贴经费,立即发放证书和津贴。
2、市政府津贴专家选拔工作,在市政府审批后,立即发放证书和津贴。
责任科室:专家管理科
联系电话:8260192
发布时间:2007年9月12日15:3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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