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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抚职改办字[2005]9号 

各县(区)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遵守职称工作时间安排 

  1、申报材料必须按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中途不得补充材料。过期未交上报的,按主动放弃论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材料和证书的,中能在当年职称工作全部结束后领取。若有遗失,后果由申报单位或个人自负。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聘任职数审核材料的单位,本年度则不再办理。 

  4、如遇到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工作时间,必须将情况报市职改办,经同意后方能更改。 

  二、规范职称材料的上报工作 

  1、凡因上报的数据有误,造成资格证书打印错误的,按遗失证书的办理程序,在全年工作结束后补办。 

  2、凡因个人申报材料字迹不清楚影响批文的,其批文在当年聘任工作结束后补发,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3、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的材料,取消该单位当年职称工作的评先资格。 

  三、严格执行职称政策 

  凡不符合评审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评委会有权拒评;对评委未按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的,经查实,取消评委资格;原则上不受理增加职数报告,严格控制超职数聘任。 

  四、严格办事程序 

  凡职称方面的工作,需要向县(区)或市人事(职称)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属县(区)的由县(区)人事职称部门报送,属市直单位应由主管部门报送。今后一律不受理个人和基层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对群众的一些政策咨询工作,也应按程序予以答复。 
抚州市职改办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时间:2005-12-1 10:9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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