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职改字[2006]15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县(区)职改领导小组,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抚州市职称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抚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六年七月四日
抚州市职称工作纪律
为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人员纪律 1、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政策、程序、时间等要求,办理申报事项。 2、实事求是填报评审材料,确保提交的证件、证明及业绩材料真实准确。 3、不得采取非正当手段申报。
4、对申报和评审工作有不同意见,应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反映。 二、申报单位和部门纪律 1、严格按照人事(职称)部门部署,统一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操作,做到“六公开”。即: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公开评审条件、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员评审材料、公开推荐人员名单、公开单位考核评价意见。公开事项应采取张榜公布和展示的形式进行。
3、客观公正考核评价申报人员,做到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4、建立严格的人事档案归档审查制度,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资格、聘任、论文论著、科研等情况及时登记备案,确保向评审组织提交材料真实准确。 5、认真做好打假工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职称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 三、评委会委员和学科组成人员纪律 1、评委会接受人事(职称)部门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
2、遵循“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坚持标准,认真评议,严格把关,相互监督。不得泄露评委会讨论情况,涉及直系亲属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审期间,评委关闭通讯工具,不会亲访友,不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与外界联系,不投人情票,不为被评审人说情,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职称工作人员纪律 1、热情服务,公道正派,严格按照人事(职称)政策和工作程序办事。 2、 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3、 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做到不参加与职称评审有关人员的宴请,不收礼,不许诺, 不向评委说情,如必须向评委介绍和查询,须报领导同意,安排专人统一口径与评委沟通。 4、严格按《评委会章程》组织评审,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遇特殊情况,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办理。
五、违纪处理 1、对评聘中不按政策、程序、时间办理的,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区)人事劳动局、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解聘、取消专业技术资格或向有关部门建议行政处分等处理。
2、凡发现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证明或伪造学历、资格和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的资格;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批准部门取消其专业资格;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年内,该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及业绩材料审查不严,未进行登记备案或登记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为专业技术人员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证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撤消专业技术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4、职称工作人员违反职称政策、程序,资格审查把关不严,为申报人说情,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5、评委会及评委违反《评委会章程》规定和评审纪律,不坚持标准、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撤消其评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评委会,人事(职称)部门可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
主题词:职称 工作纪律
抚州市职改办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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