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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抚职改字[2006]16号
 
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县(区)职改领导小组、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工业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为主攻工业提供人才保障,根据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    组织领导
      工业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市、县(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事(职称)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 范围对象
      我市工业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并具备任职条件的在岗人员,均可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按照国家、省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评审、考核认定,取得任职资格。
        三、 任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采取考核认定的办法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 员级职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高中毕业(含各类职校,下同),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的,可申报员级职务。
        2、 助理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的;高中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的,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等条件限制,申报认定中级职务(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
      (1)近五年内,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享受市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2)近五年内,获市政府及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专业技术人员、市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
      (3)近五年内,获市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主要贡献者;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或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项目主要负责人;获省级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先进企业、省用户满意产品、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省质量管理卓越领导者。
      (4)近五年内,企业连续两年每年在本市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厂长(经理)或法人代表;连续三年每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副厂长(副经理);以上人员的职称审定批复后,该企业其他人员不得再使用此款条件申报职称。
      (5)近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主要投资人员(固定资产、主要投资人以本市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4、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条件限制,申报审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以上,或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原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事业奖一等奖,或省(原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两项者,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获原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或省级(原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级(原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两项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企业管理中锐意改革,提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科学合理方法或做出正确决策,取得了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条者,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主持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经省、市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3)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改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的。
      (4)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进步奖)以上的。
      四、 申报时间、程序
      与全市职称申报时间、程序相同。
      五、批复及证书发放
      凡参加考试、评审、审定通过的人员,按职称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县(区)人事(职称)部门批复并发放由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几点要求
      1、市、县(区)人事(职称)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宣传和指导,热情服务,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畅通申报途径。
      2、对职称申报工作中出现的伪造学历,谎报成绩或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造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专业技术人员造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禁止三年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抚职改字[2006]12号同时终止。
      八、本意见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抚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六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职称   工业企业    意见                     
  抚州市职改办                     2006年6月22日 

发布时间:2006-7-31 17:8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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