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仲裁庭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由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主持仲裁庭的仲裁活动。
第三条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四条 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进入仲裁庭和宣告仲裁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庭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活动,保障仲裁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 仲裁参与人应当遵守本规则,自觉维护仲裁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不得带与案件无关的戒器、物品入庭;应当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当事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许可,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人和事;严禁用侮辱性、攻击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仲裁庭场所和旁听人数等情况,必要时,须凭仲裁委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有下列人员之一者不得参加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仲裁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八条 公民旁听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庭审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
(五)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哄闹、冲击仲裁庭,更不得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时录音、录像和摄影须经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许可。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仲裁庭规则和仲裁庭纪律的人员,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对不听警告者,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可以责令其退出仲裁庭。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仲裁庭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仲裁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证人的,扰乱仲裁庭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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