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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需经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许可,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应相互尊重,不得出言不逊,伤害他人。
       (四)旁听人员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发言、提问、鼓掌,不得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五)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或摄影。
       (六)禁止在仲裁庭内吸烟、吃食物和随地吐痰,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七)禁止任何哄闹、冲击仲裁庭的行为发生,更不允许侮辱、诽谤、殴打仲裁人员和勘验人员、鉴定人员、证人。
      (八)对严重违反仲裁庭纪律、扰乱仲裁庭秩序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6-9-22 16:3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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