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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抚 州 市 监 察 局
抚 州 市 人 事 局
抚 州 市 卫 生 局
 
抚人字[2005]21号

关于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
体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意见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管理,严明纪律,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确保体检客观、公正、有效。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工作实行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体检医院院长责任
      (一)负责录用体检工作的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并由院长与组织体检的部门签定责任状。
      (二)体检前,体检医院应当严格保密,医院在接到委托体检的前一天晚上通知有关医务人员,防止泄密。考生体检期间,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体检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并佩带工作牌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体检现场。
      (三)医院院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组织和选拔原则性强、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作为体检医生。体检医生应具有较熟悉的业务能力,主检医生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办事,管理不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院长的领导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二、体检医务人员责任
      (一)在接到体检任务后应严守秘密,认真熟悉公务员的录用体检标准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体检医务人员要与本医院院长签定责任状。医务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对考生在该项目的体检情况做出如实的结论。结论的字迹要清楚明确,不得涂改。
      (三)体检医生在体检中要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得相互串岗。
      (四)体检医生与考生如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要回避,否则,体检视为无效。
      (五)主检医生负责处理体检中疑难问题,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整理归类后,交组织体检工作的部门存档。
      (六)对于违反体检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泄漏体检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体检医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体检领队人员责任
      (一)负责本队考生体检前的资格审查,逐个查看参加体检考生的有关证件,核对参加体检考生与体检表上照片及编号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立即报告组织体检工作的工作人员。体检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然后引导考生按顺序依次体检。
      (二)负责考生的体检表在各科室之间的交接,不准由考生本人自带体检表,不得把已经体检完项目的体检结果告诉考生。
      (三)协助医院维持体检秩序并收管考生的通信工具,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但不得干预医务人员的体检工作。
      (四)对于包庇、掩盖或指使、纵容考生舞弊以及伙同他人作弊、泄漏体检结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监督人员责任
      (一)监督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担任,负责监督整个体检现场的体检程序,收管领队、体检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在体检现场的工作人员的通信工具。
      (二)监督好体检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体检工作的负责人指出,确保体检工作正常顺利完成。
      (三)参与体检监督的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认真做好体检监督工作,如出现违纪现象,必须追究责任。


 
 
 中共抚州市委组织部         抚 州 市 监 察 局
 
  

 抚 州 市 人 事 局       抚 州 市 卫 生 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发布时间:2007-8-21 18:46
信息类别:政策法规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事局
发 布 人:抚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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