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人发[2007]3号
关于印发《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抚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令)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必须在编制员额内,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本部门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涉密岗位人员可不实行公开招聘以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人员具体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兵、退役运动员等。在国家没有对涉密岗位作出统一界定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流动,可以实行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直接考核的办法,按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考核; (六)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方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市人事局核准。 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报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招聘方案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应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网站免费发布,亦可在其他新闻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聘人选。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直至试用期满。 第十六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低于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如低于这一比例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内容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其中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包括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和公文写作知识等。 第十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和潜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语言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和自我认知程度等。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实际动手能力。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试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部分工作。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统一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5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二十二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专家测评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特殊岗位所需人员,在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后,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原则上可视为短缺专业人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国家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前,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体检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可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应与接检医疗部门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对通过考试的拟应聘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由聘用工作组织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7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各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拟聘人员后,均须填写《江西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凭《备案表》办理调动、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 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15个工作日未报到,经确认,视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关系转入生源所在地人才市场。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本地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各单位在《实施办法》下发前,已履行相关程序或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原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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